最近,有影友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网发了个的贴子,标题是《评委糊涂了?》,贴内公示了两幅作品,一幅是在先举办的奥地利摄影比赛的获奖作品,另一幅则是在后获得我国南方某地举办的 “全国首届数码创意大赛” 一等奖作品,还获得了万元奖励。凡读到这两幅作品的人都能根据画面判定,是后者剽窃了前者的创意,而且抄袭的非常拙劣。抄袭是一种急功近利、丧失艺德的行为,当然要予以抨击,然而,众多评委能把这幅作品推为大奖,如果不是有意促成,至少也是没把好关,其孤陋寡闻闹出的“把抄袭作创意”笑话,确实令人汗颜尴尬。
抄袭剽窃之作在影赛中风光、让影坛蒙羞之事,其实并非个案。在资讯如潮的时代,我们苛求每个评委都熟悉已获过奖的作品、完全将抄袭之作关在门外,显然是强人所难。而剽窃者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沽名钓誉,也无非是看准了评选制度的漏洞,只靠几双眼睛筛选把关,错评了也没有撤销奖项一说,只要把名利弄到手你奈我何?此外,有的影赛还未开评,某些作品已被列为要关照获奖的范围;有的作品外表完美,其实拍摄方式完全违背职业道德;甚至还有评委将自己的作品匿名参赛和赛前预览哥们的作品,目的是使奖项“肥水不落他人田”……看来,要力克以上流弊,把公示制度引入影赛评奖显得十分必要。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推崇的一项重要原则,公示制度作为透明度原则的体现早已渗透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如行政执法、公务员招考、国家科技奖评审、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劳模先进评选、高考录取、收费依据、审计城市规划等,都开始推行公示制度,并因有效保障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而受到群众的欢迎。把公示制度引入影赛的组织工作,实行“阳光评奖”,并在通过公示之后再确定获奖名单,其结果只会让影赛更加公正完美。
公示是接受监督的一种最好的方式。引入公示制度,并非不信任评委的专业素质,也并非要妨碍评委们正常行使对作品的评判权,相反,它可以帮助评委排除一些外界干扰和内心诱惑,促使评委们慎重考虑公示的效应,正确行使自己的评判权,斟酌自己的推荐理由,有效减少奖项评定过程的暗箱操作和利益关照。同时,还可以震慑作假做弊行为,提高影赛的公正和公信度。
公示是预防失误的一项有效措施。评委们能耐再高,也难免有走眼、花眼、甚至被人蒙眼的时候,单靠几双眼睛去把关,肯定不如千万双眼睛去把关更严密。影赛在什么范围举办,作品就应该在什么范围公示,特别是对大奖作品,其内容是否真实,摄制手法是否符合专业道德,创意是否独具个性等,公示出来便能吸引群众参与鉴别,共同堵塞可以避免的一些漏洞,共同培育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