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并自200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2年过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一部政府规章,《暂行办法》从它出台开始,就颇受争议,一直到十二年后的今天,终于将退出历史舞台,被一部新的、更贴近市场、更具操作性的《办法》所替代。《办法》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值得肯定。
拍卖本身是一种开放式的市场行为,应该用市场化的手段加以管理。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真正意义上的拍卖行为,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特定产物,可以说,没有商品交换和市场,就没有拍卖。在我国,由于数千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社会的历史,以及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拍卖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拍卖业的管理部门也更习惯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手段来管理这个市场。
对照《办法》与《暂行办法》,虽然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例如《办法》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中关于工商机关“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的规定,同时,还删去了备案内容中拍卖标的“有关审批文件”和“其它材料”等表述,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改变为进行形式审查,从而明确了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的总体思路;《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并增加了“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新备案方式,也为拍卖企业提供了方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 “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的限制,减少了对当事人行为自治的行政干预,为拍卖业与国际接轨留下了相应的空间。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监管部门,有责任对各种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拍卖市场也不例外。当前,在我国拍卖市场中,最大的问题是有很多非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给予管理,可在《办法》中,我们仍然看不到相应的条款,不得不留下些许遗憾。
作者简介:
王凤海
男 中共党员 国家注册拍卖师。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设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