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在李村大集售卖邮票、钱币时,顾客张女士将其售卖的一枚硬币损坏,双方发生纠纷。日前,经李沧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损失100元。
从单位退休后,黄先生便做起了售卖邮票和钱币的小生意。今年4月1日,在李村大集摆摊时,黄先生跟一顾客张女士发生纠纷报了警。黄先生称,张女士拿起其摊上的一枚1980年生产的两角硬币便在水泥地上划,导致硬币包浆损坏,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经民警协调,双方未达成协议。事发后,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黄先生认为,按照市场行情,这枚硬币本来可以卖150元,现在只能卖50元了,损失100元。因双方纠纷,他耽误了好几天的时间,因此还要主张误工费300元,此外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200元。 作为被告的张女士未出庭应诉,亦未就黄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李沧法院认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为,1980年版的两角硬币包浆损坏的事实可以确认,参考该硬币的市场行情,黄先生主张的100元损失较为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因黄先生已经退休且无兼职,故其主张误工损失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黄先生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