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藏祖传文物是否可以对外出售
个体工商户刘某家中有一对祖父遗留下来的青瓷花瓶。1999年5月,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刘某将家中祖传的那对青瓷花瓶以每只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外籍游客。后经他人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刘某售出的那对青瓷花瓶及时追回并上交文物管理部门。经鉴定,那对花瓶属国家二级保护文物。后检察机关以刘某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我出售的花瓶是自家祖传的文物,自己有权处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给外国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判处罚金5000元。
那么,刘某对自己的祖传文物私自对外出售为何触犯了国家刑律呢?这是因为文物保护法有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金。”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律,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与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家中收藏的文物也不得私自出售,否则,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哪些书画不得非法出境
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为了防止国家珍贵文物向境外流失,国家制定了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应的法规,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文物包括书画都不能出境,国家法律法规对禁止出境的文物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凡1949年以前中国或外国生产、制作或者出版的陶器、瓷器、金银器、玉器等器具,工艺美术品和中国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必须要进行文物出境鉴定,否则不能携运出境。
按现行规定,1795年(即乾隆六十年)以前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口;1795年以后至1911年以前,部分不能出口,如乾隆以后历代宫窑产品,著名书画作品等;1911年以后至1949年以前,部分种类文物不能出口,携带私人所有家藏的文物和从旧货市场上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鉴管物品”,出境前均需给文物出境鉴定组鉴定,凭鉴定组出具的许可鉴定证明和器物上的鉴定标记,交海关查验后方可出境,但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如私人收藏的文物在办理出境手续时,经鉴定属不能出口的,可卖给文物商店或博物馆,也可交给境内亲友代为保管,鉴定组不会扣留。
为了保护国家文化遗产,1989年2月27日,文化部对建国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列出文物出境范围: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人):徐悲鸿、傅抱石、潘天寿、何香凝、董希文、王式廓、李可染;二、精品和各时期代表作品不准出境者:于右任、丰子恺、齐白石、张大千、黄宾虹、邓散木、沈尹默、李苦禅、吴征、江寒汀等共66人。三、地方性书画家作品可参考第二项名单和标准适当限制出境。
三、恐龙蛋化石国家宣布为地质遗迹后是否准许挖掘和出售
恐龙蛋化石是属文物或是地质遗迹?目前国家已对外正式宣布属地质遗迹。90年代初,在我国河南省的西峡地区发现了大批恐龙蛋化石,这为我国的古生物研究工作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但是,由于相应的管理不够完善,这次发现也变成了化石走私泛滥的源头,距今已有2亿多年历史的恐龙蛋化石,在当地的出售价格少则只有(单枚)十几元,连体的也仅买几百元。如西峡县田关乡农民刘某1998年在当地以10元、50元不等价格收购161枚恐龙蛋化石,运到外地出售。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刘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解说,恐龙蛋化石属地质遗迹,而不是文物,所以法院不能判他有罪,并向法庭提供了国家公布的恐龙蛋属地质遗迹的物证。对刘某及其律师代理人的辩护,法院不予采纳,予以驳回。最后以倒卖文物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1999年6月10日,我国首都机场海关在货运渠道查获一起利用夹藏手段涉嫌走私出境古生物化石大案,查获古生物化石109块,其中有恐龙化石7枚,其他动植物化石102块,就在这一案的20天前,同样是在货运渠道,首都机构海关查获120块利用伪报手段涉嫌走私出境古生物化石,其中包括80多块澄江动物群化石。澄江动物群是20世纪重大科学发现之一,化石标本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属国家珍贵化石。国土资源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规定:“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古生物化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挖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所以不论是恐龙蛋化石或其他类化石国家都不允许挖掘和出售。否则,刑法伺候。
四、拍卖公司将藏品遗失怎么办
1999年4月9日下午,全国首起拍卖品被拍卖公司遗失赔偿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返还原告刘九庵收藏品郑板桥竹石图一幅。一审判决后,被告荣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声未起却在书画鉴定家和知名拍卖公司间引起法律纠纷,一时在法律界、艺术界、拍卖行中掀起阵阵波澜。
因拍卖公司遗失拍品引发争诉,法院如何判决,请看法制日报记者于呐洋的详细报道。
现年85岁的刘九庵老人是我国著名的书画鉴定家,收藏家。从14岁起就在北京琉璃厂从事书画鉴定,自身收藏也颇为丰厚。1954年,他将珍藏的数份珍品无偿捐赠给故宫博物院,其余则登记载册由他自己保存。
据刘九庵在起诉书上诉称:1995年7月,被告职工王某拿走原告刘九庵五件藏品,当时王某写了收条:“收到:1.潘恭寿山水轴底价5万;2.郑板桥竹石轴底价15万;3.许氏虚白斋信笺50张底价3万;4.康熙时高丽纸壹张底价1.5万;5.侧理纸壹张底价2万元;计五种,荣宝拍卖公司王某97.5.12”。该证据保存在原告处。双方协商估出了每件藏品的底价。四个月后,被告只退还四件藏品,尚有清代著名画家郑板桥的一张竹石图没有退还。被造对此事一直推拖,1998年3月,被告表示在拍卖行中找另一幅郑板桥的作品补偿,但后来仍无结果。刘九庵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郑板桥竹石图;如确将藏品丢失,则按双方约定的底价15万元赔偿,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礼道歉等四项诉讼请求。
而被告在答辩状中称:1995年7月,我公司向原告征集藏品,但拍卖活动结束后均返还原告。原告时隔三年后向答辩人主张返还藏品,已超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职员取走原告个人的五件藏品,有书面证据,此事实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五件藏品已返还原告,但没有证据。原告认可被告返还四件藏品,并在原收据中注明,除郑板桥竹石轴均已收到。被告的职员取走原告个人的藏品写了收据,如果返还,也应由原告书写收据或由被告将原收据收回。因此,法院对被告答辩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占有他人财产,应当返还;不
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鉴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现在下落不明,无法鉴定其价格,法院参考书证上议定的底价处理。原告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在如数赔偿的同时支付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答辩书上提出,向原告征求收藏品是1995年7月,时隔三年后,原告主张返还,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未规定物权的占有时效;双方在征集藏品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返还藏品时间,原告可以随时提出返还主张。被告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返还原告刘九庵收藏品郑板桥竹石轴一幅,如逾期不能返还该藏品,则须折价赔偿刘九庵15万元人民币。
五、对于自己的收藏品不是出售而是做为礼品向外国友人赠送是否可以
1998年3月,赵某在自己的责任山挖地时,挖到一把青龙宝剑,赵某看看很好,但整日放在家里也用不上。在1999年7月24日,一外地观光游客到赵某的家乡旅游(开发区)游玩参观时,听一当地农民说,赵某家中有一青龙宝剑。这一外国游人想去一饱眼福,后在当地群众的引导下,找到了赵某。谁知这一老外看到此宝剑后爱不释手,要购买,但被赵某谢绝了。说“这玩艺是我挖地时挖出的,放咱家里也没用,俺现在家中也不缺吃,不缺穿,要你那几个钱干啥,你要看中俺就算赠送给你做个纪念算啦。”
但赵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向老外赠送的礼品最后却是自己触犯了刑律。老外在乘飞机回国时,被机场人员查获,后鉴定属国家二级文物,当追查来源时这名老外提到了赵某。检察机关将赵某公诉到法院。法院最后以私自赠送文物罪,判处赵某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处罚金1000元。
法院为何做出如上判决,这是因为赵某所赠送的文物未经文物管理机关批准,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赠送给外国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综上所述,对于自己的私藏文物也不能轻易向外国人赠送。
收藏与法的问题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很多问题值得探讨,以上不当之处敬请行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