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新闻经公开发表后,有的在法律上引起了纠纷。因而,在法律上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它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需要大家了解。
合法性问题
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新闻采访权不是权力而只是权利,它不具备强制性。按照我国新闻界许多人士的看法,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而采访的具体方式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利,隐性采访也就是合法的。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与报道权构成的。
2.新闻隐性采访中,有的是法律答应的,有的确有禁止性规定。在隐性采访中,首先,在记者隐瞒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访,采访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获取新闻素材,这应当是合法的。其次,记者在非凡情况下,不公开身份,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这时碰到的法律问题便是《国家安全法》的规定。
3.隐性采访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欢迎和肯定。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确认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当今社会,公众非常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与报道,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空气、推进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而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也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因而新闻媒体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侵权问题
在新闻摄影隐性采访中,最轻易造成新闻侵权的就是对人格的侵害,人格权是:
1.人格尊严。人格权的核心即人格尊严,侵害了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了一般人格权。如在采访过程中,被采访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这就构成了侵害一般人格权,媒体及记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肖像权。在法律规定上,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未经本人答应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在采访报道中,利用照相机、摄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在现实中,未经他人答应,偷拍、偷录他人的肖像,也是不答应的,除非具有合法的抗辩理由。
3.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有严格的保护。在新闻摄影报道及隐性采访中,如对公民、法人进行诽谤、欺侮等,使其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则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等。在新闻摄影报道及隐性采访中,最常遇见的侵害人格权,就是隐私权。隐性采访如侵害了隐私权就构成了侵权。
5.信用权。信用权是公民、法人维护社会对自己的经济方面客观评价的权利。如媒体对公民、法人发生经济上的困境等,这种报道如对该民事主体的社会经济评价产生降低作用,信用受到损害,客观上构成了对信用权的侵害,严重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问题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新闻纠纷诉诸法律已很常见,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当作为被告站在法庭上面对新闻诉讼时,要有正确的熟悉,辩证看待,积极应诉。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对新闻摄影报道及隐性采访侵权主张的正当抗辩事由有:
1.公众知情权。这里所说的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知的需要。因此,公众知情权是新闻报道的最有力的抗辩事由。
2.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肖像权与隐私权的保护中,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是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在现实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准许使用他人的肖像,准许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公之于众。在揭露一些对违法活动等的隐性采访报道中,之所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被法律所追究,就是因为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3.公众人物。当被报道者是公众人物,这也是对抗保护隐私权、肖像权的正当抗辩事由。对公众人物,现在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一般理解应当是闻名、知名度高、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众所周知的人物,如领袖、知名人士、明星等。另一方面,在隐性采访与摄影报道中,公众人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说是公众人物,就可以进行秘密采访,一切事由均可公开报道。
还有一些抗辩事由,如新闻性等,在新闻摄影报道中也是可以使用的,可以对抗侵害肖像权等的诉讼请求,但是在隐性采访中都必须十分慎重,稍有不慎,就会构成侵权,使自己可能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