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体摄影热的不断升温,拍人体的多了,被人体模特诉讼侵权的摄影家也多了。近一时期人体模特状告摄影作者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许多媒体借此大肆炒作,一时间有关肖像权的案例被炒的沸沸扬扬,如何妥善解决人体摄影肖像权侵权的问题,让拍人体的摄影家不再受此困扰,已是迫在眉睫。
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很多摄影者对此不以为然,认为签合同,定协议显得很小气,其实这是个观念上的错误。还有的摄影者认为和模特儿关系很“密切”,用不着签协议,但是要知道关系“密切”,并不能保证长久,况且模特的背后还有家人朋友,假如没有一纸协议,就轻易出乱子。而且,摄影者在拍摄时,很多人没想到能挣钱,假如日后一旦获了大奖,挣了大钱,如何利益分配往往就成了一些问题的导火索。
在与模特儿签约时,拍摄者除了要把握有关的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自身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所有存有侥幸心理,签约时玩弄文字游戏欺骗模特儿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既然是协议,那就应该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拍摄者应将自己的创作意图,打算,签协议书的意义告诉模特儿,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双方共同商定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内容。
协议书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六个方面:作品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年限、版权归属、报酬、违约责任等。严格的讲,在协议书中还应该注明拍摄者的摄影身份、模特儿的年龄是否符合法定年龄(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名时,双方要使用真实姓名,用 艺名、拼音字母、符号等代替姓名的签约是不规范的,轻易出问题。
一、 作品用途与使用范围:
人体摄影作品的用途及使用范围需要确定一个总体框架。只要拍摄的作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确实具有艺术品位,这类的摄影作品无论是用于参加摄影比赛、艺术展览或是发表在专业报刊杂志上,模特儿一般不会提出异议或提出苛刻条件加以限制。
凡涉及商业广告的人体摄影作品,在协商作品使用范围的问题上,则会有不同程度的分歧,这往往是最轻易出问题的地方,模特儿一般会持谨慎态度。在这一要害问题上,协议书用语不可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或避而不谈,拍摄者可与模特儿坦诚协商,明确说明作品使用范围。
在这一问题上,一般有经验的拍摄者都采用无肖像权争议的方式解决分歧。所谓无肖像权争议,是指拍摄者可通过非凡的表现形式,在拍摄时将模特儿五官隐去,如剪影、背影或通过暗房技法加以处理,使作品中人物形象无法让人分辨。
国家相关法律对肖像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肖像是指能分辨出本人的清楚面容或者带有明显的个人特征,假如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该人肖像,即构成侵犯肖像权。所以,很多摄影者要么不拍脸,要么就在后期制作中进行处理。当然,很多模特儿也不想让拍脸。正如摄影界广为流行的一句话“中国的模特儿不要脸”。
二、 报酬问题:
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报酬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在此方面引出的问题层出不穷。摄影者对模特儿支付数量不等的报酬,这是理所应当的。要害就是报酬的标准怎么定。目前,国家对此也没有一个具体规定,统一标准,这就需要双方协商解决。目前,美术学院的人体模特每堂课45分钟,报酬为100元左右。摄影模特儿的付费标准往往要高于这个数字。当然,也不能漫天要价,这要根据模特儿的自身条件、素质、知名度以及摄影作品所产生价值多少来定。价值,包括名誉、物质、经济等诸多方面。所以,在报酬问题上需要双方友好协商,公平公正地解决。通常,摄影师聘请模特儿用于任务性或实用性创作,如出书、办影展、广告等,一般多是在作品尚未使用前先向模特儿支付报酬,因为作品实用性强,把握性大。也有的摄影者采用作品发表获奖后,从所获的收益中抽取百分之几,支付给模特儿作为报酬。无论采用何种办法,都要在协议中注明。我认为,一次性提前支付报酬的方式是比较可取的。因为,假如照片拍的很成功,往往多次发表、获奖,假如每次都要履行协议手续的话,未免过于繁琐。若干年后,如因模特儿地址变动、联系中断、无法支付,隐患就出现了。一旦模特儿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现你使用了她的肖像作品又未付报酬,很有可能要因此引出麻烦。
三、 作品使用年限:
严格地讲,在协议书中应制定两个时限,一是作品使用年限另一个则是协议书的有效期限。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除作者终身享有外,在作者死后50年,其合法继续人仍然可以享有该项权利。保护期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签约可依此为据,灵活把握。
四、 作品版权归属问题:
我国著作法采用著作权因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的原则。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凡是创作了的作品,无论其是否公之于众,依照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都要有版权。需要非凡指出的是,公民委托拍摄者为其拍摄的摄影作品(如影楼营业性质的肖像作品)版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作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见,在签协议时,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如确定版权归属委托人,原作所有权权虽然属于被拍摄者,但未经摄影者同意,被拍摄者不能随意使用作品发表或从中牟利,否则就是侵犯了摄影者的版权,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法律也答应当事人放弃他的权利。
五、 违约责任:
在协议中制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促使双方更好的履行和自觉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各项协议条款,起到一个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一条在协议中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还应该明确,一旦出现违约现象,违约者应承担哪些责任,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办法是什么。在协议执行期间,如一方认为另一方违约,一般是由双方协商解决,这是第一步。如双方协议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民事审判机构裁决。
有关人体摄影的纠纷,大多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摄影作品的创作主体-----摄影者方面,表现为摄影者如何对待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摄影者和摄影者之间如何对共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的问题。二是集中在摄影作品的客体-----模特儿方面,表现为摄影师如何对待使用模特儿的肖像权。不少人轻易把肖像权和版权混为一谈,虽然两者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但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版权一般是指关于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而肖像权则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无论是肖像权还是版权,都是摄影者在摄影创作中或者与模特儿签约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严厉问题。
以上所谈的几个方面,是我多年从事人体摄影艺术创作实践中的一些经验,也许不够完善或准确,我衷心的希望每位热衷于人体摄影创作的影友,少一些纠纷,多一些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