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横山籍被告人李锦瑞、樊明彦为实现个人致富欲望,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利用当地人用柏木做棺材的习俗,伙同孙永平、宋玉祥(另案判决)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先后驾车窜至清涧县高杰村、贺家山村、郝家畔村、榆树崾村,盗窃当地村民种植在自家祖坟内的树龄均达10年以上的柏树26棵,其中李锦瑞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000元,樊明彦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100元,作案后二被告人将所盗柏树分别销往横山、靖边等地的农村。另外,在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樊明彦、李锦瑞伙同冯世秀(已判决)等人,驾车先后窜至横山县殿市镇、波罗镇盗窃当地民间自发修建寺庙内的价值人民币6300元石狮子四尊。返回途中将所盗石狮子运输至榆阳区城内后卖给了一古玩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锦瑞、樊明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二被告人在每次实施盗窃中均系积极参与者均系主犯,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