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门口的承包地里挖点东西能有什么问题?出于这样的想法,吴高亮开始着手挖掘乌木。2月初,吴高亮花钱请了一位民间专家并找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探明地下有巨大的乌木。经专家估计,最大的那根乌木可能价值数百万元。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开始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仅挖出2/3。然而,不久后,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禁止吴高亮挖掘,他只得停了下来。
随后几天,镇政府领导开始上门反复劝说吴高亮放弃乌木。他们告诉吴高亮,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
最终,在2月20日,通济镇政府从吴高亮的承包地中一共挖出了7根乌木,最大一根的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照目前的行市,这样的一根乌木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财富。据镇政府负责人介绍,为了运出这根34米的乌木,镇上雇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吊设备,沿途拆除又恢复了一些电杆,将乌木从麻柳村运到通济镇总花费接近100万元。
彭州市文物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均表示,没有依据对乌木进行处置。通济镇于是向彭州市委、市政府打报告,请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文管部门来进行下一步安置,但几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下文。
乌木运到通济镇后,一直被安放在尚未启用的镇汽车站里,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不断有人和镇政府联系意图购买,都被拒绝,因为镇政府计划将乌木作为旅游景点打造,并已委托四川省社科院相关专家制订方案。
碰撞
乌木是否属埋藏物有争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四川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官方援引的都是这一条款。但该条款中的“埋藏物、隐藏物”的认定标准有争议,有人认为埋藏物须是由人为埋藏的,而乌木不是人为埋藏的。因此,在决定乌木权属的时候,援引《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需要充分说明理由。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喻远军
应参照矿产资源收归国有
乌木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它包含了丰富的古生态信息,是经过成千上万年的自然力量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这一点和矿产资源很接近,因此当涉及到比较大宗的乌木时,应该参考《矿产资源法》,按照矿产资源的权属规定,认定其属于国有。
外交学院民法学副教授 许建中
收归国有应对发现人补偿
法律对乌木并没有明确的定性,因此也不能确定在乌木收归国有后,如何对发现者和上交者进行补偿或奖励。但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这两条规定体现出的法理,对乌木的发现者应该给予必要的奖励和补偿。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