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王先生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得知某公益基金会正在筹建社会公益性的博物馆,于是表示愿将其收藏的一批木器、青铜器、陶器、瓷器、玉器共计1万余件藏品全部赠送给基金会。该基金会负责人在参观完藏品后,即与王先生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基金会先行支付3500万元作为对王先生所持藏品的补偿,在对藏品鉴定无异议后,再陆续支付王先生总额不超过10亿元(包含3500万元)的补偿款。然而就在王先生拿到了1500万元,基金会也收到了755件藏品之后,基金会邀请的相关专家鉴定这批藏品为新仿的,没有收藏和展示价值,于是基金会终止了合同。为此,王先生将该基金会告上法庭。
本案经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审理,依据的是北京市文物局相关鉴定部门给予法院的咨询答复:即“国家对文物有具体的鉴定标准,但是对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没有具体的标准,故无法对物品是否具有收藏价值和展示价值进行鉴定。”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物归原状。对此,原告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已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初看是一起普通的艺术品鉴定官司,但是深入探究便会发现其中有着诸多疑问。为此,中国商报记者邀请到本案二审代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季涛,文博界人士汪先生,就此案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疑问一:本案合同对于藏品鉴定、双方物品钱款的交接程序与细节都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最终引发争议的还是合同中的条款。为什么双方都签字画押的合同最终却让彼此对簿公堂呢?
钱卫清:本案中的合同很不规范,并非专业人士起草,对双方来说都陷阱重重。比如,合同中双方约定选择共同认可的专家进行鉴定,但在这方面如果发生分歧了怎么办,却没有约定。这在客观上给法官断案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和难度。
具体来说,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支付了钱款,一方交付了物品,并且双方都履行了,那么就应该认为合同已经生效了,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能反悔。但这时候,被告却自己找专家鉴定,而且根据专家的口头鉴定结论即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货,这从法律上来说属于违约。所以,无论是从交易细则、交易习惯还是法律约定而言,被告要求终止合同和退款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季涛: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合同关系,其不普通之处在于合同中所出现的“有没有收藏与展示价值”这个概念上。以前我们看到的类似案件的焦点都是在藏品的真伪鉴别上,而这次合同本身几乎没有对物品的真伪定性,而是极力强调这些物品的“收藏与展示价值”。
从合同中能看出,双方都在小心翼翼地用婉转的语气来立约,似乎有意在规避什么。而从整个案件中,你会发现从当事双方到鉴定专家再到法院都巧妙地避开了物品真伪鉴别。这是本案的关键点所在,所以最终法院在审判时选择了一种最简化的形式,即物归原状,合同取消,损失最小化。这样处理客观上等同于民事调解,它往往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法院这样审判是有司法原则做依据的,也是法院常采用的方式,因为案件本身太过复杂了。
疑问二:合同中,双方约定共同组织专家对物品进行鉴定。而原告对于被告邀请的国有文博机构专家(某国有博物馆研究员)的鉴定资格提出了疑问,认为其不具备鉴定资格。显然,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的资质是双方争论的又一个焦点。那么,鉴定机构、鉴定专家谁说了算呢?
钱卫清:鉴定机构的缺失使得交易处于一种很不稳定很不安全的状态,以致于人们可以随意地毁约。我认为,本案一审结果就传递出了这样一个负面的社会导向,即所谓的专家可以随意地鉴定,即便破坏了他人的交易也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哪怕是价值10亿元的大单交易。
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其实并不复杂,首先《文物法》应有相应的规定和规范,建立法定的机构去统领,建立起机制的运行,如考核、培训、资格审查等;其次,要给民间具有资质、能力的机构相应的发展空间,加以规范引导;再次,对于体制内的专家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利用权威机构的牌子随意从事鉴定;另外,加强对一些被利益集团所掌控的、以大众娱乐为媒介的电视节目平台的监管,让他们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
季涛:事实上,对于这批物品,在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的状况下,法院可以走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一个可信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比如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它就是一个专门对外承接鉴定任务,为国家把关的有绝对权威的法律认可的鉴定机构。法院完全可以请鉴定所拿出一个真伪意见。但是法院却没有进行司法鉴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本案真正鉴定难度之大。
疑问三:本案中,原告声称,被告邀请的鉴定专家只在有限的时间里通过眼力鉴定了部分藏品,便声称这些物品市场价值低,不具有收藏和展示价值。对此,原告不认可,并要求根据古陶瓷老化痕迹的鉴定方式,要求法院通过公证处监督,对其藏品进行现场检验。这里,眼力鉴定和科技鉴定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钱卫清:眼力鉴定是传统,但是并不科学。古代的眼力鉴定是一种民间的自发行为,在一个影响有限的圈子之内进行,主要靠行业的道德约束。但是在当今社会,涉及到市场化的巨大利益分割,单靠眼力肯定是不行的,专家很容易被利益裹胁和操纵。
汪先生:眼力鉴定是经验科学的一种,你不能说它没有道理。但这种经验很难用数据来量化,肯定会出差错。至于科技鉴定,我持谨慎态度。碳14等年份测试方法误差较大,一般用于早期考古;而成分测试方法更不可靠,现代科技很容易还原以前文物的成分。因此,经验科学和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鉴定,才是以后鉴定的大趋势。
原告提出的公安部中国古陶瓷老化痕迹鉴定标准,据我了解是近年来做的一个国家课题,但痕迹鉴定本身属于司法鉴定,特别用于刑事侦查学,你要用这种方式进行文物鉴定,是不是能够完全套用,现在还不好说。
季涛:我认为眼力鉴定和科技鉴定可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但是具体到本案,双方互不认可的时候,就应该由法院指定的有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疑问四:原告王先生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收藏的所有藏品价值不低于60亿元。同时在本案合同中,双方也约定,若全部物品经专家鉴定认为可用于博物馆的收藏和具有向社会展示的价值,那么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补偿款。那么这个10亿元的天文数字又反映出了什么?
季涛:在我看来,无论是合同约定的最高上限10亿元,还是原告对外宣称的价值60亿元,数字本身并没有特别的价值与意义。如今,声称自己收藏万余件甚至数万件“国宝级”藏品的人也有一些,但收藏面如此之广、收藏量如此之大、价值如此之高的藏品,以我这么多年在拍卖场中的经验,值得相关鉴定机构好好鉴定一下。
汪先生:在本案中,10亿元是个十分引人瞩目的数字。在这一万件藏品中,究竟都是什么“国宝”能值10亿元?这个数值是如何算出来的?其实,在我看来,原被告双方都对这一长串的数字更有兴趣。近年来,只要有利,一些个人、机构都会闻“风”而动,希望能借此产生更大的价值,带来更大的利益。这个官司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当下藏界浮躁的心态。
作者:贾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