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布七个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涉及国家赔偿、土地承包、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领域。最高法院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具有判例性质,对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张氏叔侄国家赔偿案倡导冤错案“改、赔、补”紧密衔接
七个案例中,知名度最高的莫过于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张辉、张高平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判决犯强奸罪并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向浙江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合计266万元。
浙江高院经审查认为,两人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无罪释放,各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天,应由该院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该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两人人身自由赔偿金各65.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45万元。
这个案件是2013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刑事冤错赔偿案件,浙江高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依法及时充分赔偿的同时,针对张辉、张高平所提困难补助申请积极进行人道补偿救助,叔侄两人服判息诉,没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最高法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评价,首先此案依法及时赔偿,让公平正义得以高效实现。《国家赔偿法》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程序设定了两个月的期限。本案中,法院一方面于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另一方面于收到赔偿申请的当日即予立案并派人听取了两人的意见,十五日后即最高法院发布《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的通知》之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及时地保障了两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普遍较好,被网民、法律界人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等。
依法充分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只对属于法定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赔偿项目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例外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允许自由裁量。本案中,浙江高院自始即确定了用好用足现有法律规定的工作思路,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按照法定标准确定人身自由赔偿金,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依法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
“改判、赔偿、补偿救助”紧密衔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再审期间,浙江高院即根据案件进展拟定了初步的国家赔偿方案和补偿救助方案。再审改判无罪且张辉、张高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即快速启动并及时办结,补偿救助问题亦同步研究并在赔偿处理后期特别是结案后即紧锣密鼓开展,三项工作衔接紧密,有效促成了张辉、张高平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其他冤错赔偿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法院禁令叫停拍卖钱钟书书信 推动收信人对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保护
杨季康,也就是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也曾引起很大的关注。这个案件是因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纠纷。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季康及他们的女儿钱瑗与李国强是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这些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13:00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
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瑗、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行使;钱瑗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北京二中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最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认为,这个案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同时,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