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钱锺书、杨绛书信被拍卖一事日前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侵害钱锺书、杨季康(杨绛)夫妇及女儿钱某(已故)写给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昨日,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称出于对杨绛女士的尊重,决定停止原定于6月21日举行的“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活动。不过该拍卖公司坚持认为,其为举办本次拍卖会的前期活动均符合中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有专家也认为,该公司拍卖的是物权,而非著作权。
著作权案由有待商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杨绛提起诉讼的案由是著作权纠纷。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对于这一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认为,从拍卖行为来看,拍卖公司是把涉案私人书信当作文物来拍卖,而不是拍卖书信的著作权,“如果只是拍卖,不发表,或者说,拍卖公司设定附加条件,拍得者禁止发表、出版的话,很难说是侵犯著作权。”
李顺德表示,拍卖之后有可能侵犯著作权,“拍得者拿到书信后公开发表或出版,但这只是有可能,毕竟还没有拍卖,还没有发生”。
提隐私权之诉更妥当
李顺德认为,如果此案提起隐私权或名誉权之诉,可能会更充分些,因为私人书信依法应受到保护,不允许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当然,这两项民事权利也都可以申请诉前禁令。
“从法律上讲,除了杨绛个人书信,这个拍卖是没有问题的,但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同时,他也指出,“我们都不希望拍卖,老人家不愿意这么做,如果拍卖会对她造成伤害。出于道义,应该尊重她的意愿。”
“《拍卖法》明确规定,预展拍卖标的并印刷拍品图录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就必定会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此次拍卖若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对此解释。
此前,也有媒体曝光这些信件系仿造,据《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这也使这几封信件的送拍者很难走到阳光下。而由于拍卖公司对拍品真伪不负责,此事也引起了众网友对艺术市场赝品问题的反思。不过,也有网友询问,何以杨绛先生在此前的声明中并未质疑信件真伪问题。
杨绛先生的律师王登山昨晚表示,尽管拍卖公司已经撤拍,但是,此事不会就此了结,将在今后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拍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于拍卖公司声称“本次拍卖会的前期活动均符合我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王登山认为,拍卖公司前期的组织活动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杨绛先生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