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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追续权法第三稿欠妥之三理由

  2013年4月10日,苏州市青年工笔画家顾澄波收到了由江苏省版权局颁发的以“顾老虎”为名的著作人书画标识《作品登记证书》。成为江苏省书画家中获此审核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第一人。

  而这一事件让我们想到了今年年初业界聚焦的“追续权”热点。给艺术家作品一张官方“身份证”是否可以从侧面促进追续权的实施?

  有关“追续权”的三稿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布了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其中首次引入“追续权”的概念:第11条第2款第13项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该权利被列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一。第27条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

  2012年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其中,第12条第1款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12年10月30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形成,追续权的规定没有变动。

  第一稿与第二、三稿的区别,就是“每一次转售”和“通过拍卖方式转售”两次截然不同的描述方式。作为在拍卖行业有规划性前进的沪上拍行——泓盛拍卖,其CEO赵涌在接受99艺术网的采访中,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的内容,给出他的认为不合理的以下三个观点。

  不合理的三个理由

  首先,第三稿内容中只提到“通过拍卖方式转售”一种交易模式,给人感觉是在打击或需要制约拍卖行业。只通过拍卖,我认为是不合理的,片面的。

  这里面会碰到几个问题,就像现在追溯房产税一样,因为成本都会转嫁。假如可以执行的话,那因为涉及成本转嫁,最后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会增加市场和藏家的压力。

  拍卖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佣金收入是有限的。藏家也会通过私下交易,可能就不再通过拍卖交易艺术品。而目前,国内对于一级市场并无有效的监控机制和手段,最后实际上对国家规范市场是没有好处的,那同样也会减少国家的税收。

  第二,从目前追续权的定义和执行实际上根本没有相应的细则实际情况来看,并无可执行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两个概念。对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更重视是规定和细则,要具备更多细节上的可行性。

  怎么来追续?有没有相应的机构来追续?权益应该属于谁?去世艺术家若造成纠纷怎么来处理?这就像我们文管会一样,我们文物出国要有管理,管理要有规定的细则,然后要有执行的人员,配套细节目前大家并未看到。

  第三,现阶段只处在纯粹理论性讨论阶段。而且讨论会延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有时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执行或者强行。在目前状态下,我认为短期时间内不会出现“落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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