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著作追续权最早来源于1920年法文中DroitdeSuite,意指物权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标的物时的求偿权,即物权的“追及权”或“求偿权”。
法律专家认为,著作追续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或者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取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
上世纪初,法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相当繁荣,但与此同时,艺术家与艺术品经销商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艺术领域存在着艺术作品的价值被认可滞后于艺术家创作的普遍现象,画家的作品往往是随着画家成名后价格才逐渐上涨,艺术品经销商通过作品转售获得巨额收益,但是作者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补偿。为了平衡画家与艺术品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分配,法国于1920年在其著作权法中创设了追续权制度,随后该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追续权制度发展至今,为保护画家等著作权人的利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尽管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但自1991年颁布著作权法至今,追续权制度一直处于空缺状态。
有学者认为,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是以对作者在廉价出售其作品后追加作者的经济补偿为目的,其间蕴涵了公平价值。
通常情况下,美术作品的增值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美术作品的价值来源于作者长期创造性劳动,是作者的智慧凝结的成果。其次,画廊、拍卖行等艺术品经销商的传播行为可能导致作品增值,对于一些尚未成名的艺术家和价值尚未被认可的艺术品,经销商往往通过媒介宣传、炒作等商业化运作手段,引起公众对这些名不见经传的艺术家及其作品的关注,使公众认识到作品的巨大艺术价值进而提高艺术品的价格。但无论如何,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无疑是源泉所在,如果没有作者赋予作品以灵魂和内涵,任何商业运作都不足以引起美术作品价值的质变。基于正义的法律理念,创造价值的人应该获得对等的回报,作者应该是作品价值及作品增值的获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