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花14万元购买一幅著名书画家的画作,而当他偶遇画家本人,想拿着其画作与其合影时,却被对方告知,自己根本没创作过这幅画。为此,徐先生将卖画人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画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爱画人14万购得“名画”
徐先生是一位艺术品收藏爱好者,平时一有时间就会去各处画廊转转,也结交了不少书画界的朋友。2011年5月,他在通州宋庄艺术区遇到同为收藏圈的赵先生。闲谈中,赵先生说,自己收藏了一幅当代画家霍春阳的画作《早报春信》,并称如果徐先生感兴趣,可以低价转让。一听是我国传统写意花鸟最具代表性的画家之一霍春阳先生的画作,徐先生立刻来了精神。
在赵先生的收藏室里,徐先生和朋友见到这幅画作,但怕自己“打眼”,他并没有急于出手。然而此时,赵先生的一句话最终让徐先生下定决心收购。“他跟我说,‘放心,这就是霍春阳先生的真迹’。”对此,徐先生事后向法官解释,按照艺术品市场的“潜规则”,卖家无需对艺术品的真伪情况负责,全靠买家自己的眼力进行判断,“即便是知名的拍卖行也从来不说自己保真,可听他这么一说,我觉得他都敢说这话,而且当时周围还有别人,所以我觉得那画应该是没问题。”最终,经过和同行友人商量后,徐先生当场决定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画作。
赝品画作遇见真正画家
购画后不久,经朋友搭线,徐先生有机会当面拜访了霍春阳先生。见面期间,徐先生拿出自己刚刚购得的这幅《早报春信》,希望能够同霍先生留影纪念。谁知对方看完画后却表示“我没画过这幅画”。这句话无疑给了徐先生当头一棒,“起初我还跟自己说,没准霍先生看走眼了,不过后来又一想,还有谁能比画家本人鉴定自己的画作更权威呢?”接受买到假画的这一事实后,不甘心的徐先生请求霍春阳在画作上亲笔写下“此幅作品是伪作”的字句。随后徐先生收集了购画当天的证人证言、霍春阳先生的鉴定公证书,将卖画人赵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画作买卖合同关系,退还购画款。
在庭审过程中,赵先生并不否认自己曾对出售的画作做出过保真承诺,但却对于画作的同一性提出质疑,赵先生认为自己卖给徐先生的是真迹,但徐先生在法庭上出示的画作却并非二人当天交易的画作。此外,赵先生还提出,书画作品真伪的鉴定不能由画家本人来鉴定,而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法院判决
根据证言认定为赝品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近日,市一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徐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二人交易的画作就是案件争议的画作,而赵先生也认可曾出售过画作,虽然其对画作是否为同一幅提出了质疑,但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对于当代画家的画作,画家本人对其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高于画家本人鉴别意见的效力,因此根据公证书中霍春阳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画作并非真迹。
■法官提示
确认为赝品可解除合同
审理该案的法官也提示广大艺术品收藏爱好者,在艺术品买卖中最主要的行规是:钱货两清,不包不退。一般情况下,艺术品买卖不涉及退换货问题,卖家不对艺术品的真伪负责。但是在本案中卖家赵先生做出过相应的保真承诺,那么在确认艺术品为赝品时,买家可以以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同时经法院审理,徐先生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赵先生对其提出的质疑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建议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对艺术品进行拍照摄像、制作标记标号等方式,明确交易物品的特征,避免以后对艺术品的同一性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