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现象有待法律解决
“现行《拍卖法》一定要修改,因为它和我们的《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诚信交易)和部分条款相冲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朱永平说。
著名律师朱永平之所以持此见解,是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免责的条款,是拍卖行和委托人的挡箭牌,让拍卖行对作品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这一条款又是委托人的挡箭牌,如明知送拍的书画作品是赝品,但公安机关由于不知道委托者为何人而不能立案查处。朱永平强调:“就是《拍卖法》的这两大缺陷,使得整个拍卖市场混乱,‘二假’现象突出。”朱永平所说的扰乱当今书画市场的“二假”现象,首先是拍卖行自己“造假”。他告诉记者:除了嘉德、保利等几个老牌的拍卖行外,现在广州不少不太正规的拍卖行,直接参与书画作品的造假。拍卖行这种低成本的操作,既没有人身危险,又一本万利,何乐而不为呢?其次是“拍假”,就是拍卖行明知送拍品为假,还要拍。众所周知,作为中介机构,拍卖行只能赚中介费,所以只要眼前有钱可赚,且又不负法律责任,“拍假”对其来说也就无所畏惧了。
朱永平指出:“‘造假’和‘拍假’都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如不制止,我们的艺术品市场就无法走向成熟。因此,修改现行《拍卖法》、打击‘二假’现象势在必行。”
打击“假拍”有法可依
今天,拍卖行业中的不良行为除了“二假”外,还有“一假”,就是由拍卖行自己或某些画商、画家操作的“假拍”。拍卖行的“假拍”是指拍卖行买进艺术品,在没有委托人及竞拍人的情况下自己往高价位炒作;画商、画家操作的“假拍”,则是某些画商为在短时期内牟取暴利,或画家为了让自己的作品井喷般地升价,而自己或请人在拍卖时哄抬作品价格的行为。对于前者,《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对于后者,《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可见,“假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所以朱永平说:“以上这些行为属于商业诈骗。消费者一旦发现这些现象,就可以大胆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要让急功近利的拍卖行出局
在拍卖市场失序的今天,如要使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就需要法律界推动《拍卖法》的修改。但是,在新的《拍卖法》没有出台以前,那些不良问题应如何解决呢?用朱永平的话说就是“有着长远发展眼光的拍卖行,应以诚信为本,树立品牌观念;而那些急功近利的拍卖行,则应该被踢出局。”而广东省美术家协会主席许钦松则表示:艺术品消费者在加强法制观念和打假意识的同时,还应提高鉴赏能力,学会“看画”而不是“听画”。
“现在,我们拍卖业的门槛太低了。据我所知,广州玩‘拍假’的拍卖行就不下十家。对这类坑害收藏者、阻碍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害群之马,政府应采取措施,踢他们出局,不要等市场来淘汰,以便尽快结束拍卖市场这种混乱、失序的状态。”朱永平说。拍卖行如想成为将来中国拍卖业的龙头企业,就必须以诚信为本,树立品牌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