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布藏品信息后,一家文化公司的专家给出了500万元的估值。然而,该件藏品以200万元底价拍卖时却没人要,藏家事后找对方要求退还服务费遭拒。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方最终答应退还其中的1.8万元。
案情
2015年,张民急需现金,在网上发布转让收藏品的信息,不少网友和公司对张民的收藏品表示有兴趣。在众多买家中,张民选择了某文化公司,对方开出了“专家估价,压轴拍卖,专业宣传,最低抽成”等优惠条件。张民感到对方很有诚意,特别是在该公司专家估价张民的收藏品价格在500万元时,他心动了,双方随即签订委托协议,将拍卖底价定为200万元。
张民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后,文化公司让其坐等好消息,然而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样顺利,去年5月的拍卖会上,该收藏品流拍。随后,张民找到文化公司索要收藏品并要求退还服务费,却遭对方拒绝,几经沟通,文化公司退还了收藏品,但服务费不予退还。为此,张民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以该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3万元服务费。
庭审中,张民表示,文化公司收了服务费之后,只组织了一场小规模拍卖活动,最终藏品未能成交。文化公司虚高了涉案藏品价格以收取高额服务费,而提供的拍卖服务却成本极低。
文化公司却认为,涉案藏品的估价和拍卖底价都是张民确定的。双方签订协议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参加拍卖、藏品展示展览、网站宣传推广、客户推荐交易等,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约定,因此张民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根据。经过法官调解,文化公司退还了张民此前交纳的3万元服务费中的1.8万元,张民不再起诉文化公司。
说法
我国拍卖法第56条规定,在拍卖前,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公司收取包括登公告、制作文件等费用并无不妥,不过服务费用数额与拍卖服务品质之间确存差距,为此,法院综合案情进行了调解。
我国拍卖法没有对拍卖公司收取服务费等“前期费用”作出规定,目前仅有中国拍卖协会倡导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规定“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建议收藏者在挑选拍卖公司时,可以事先查询是否是签署自律公约的企业,然后再考虑是否委托其拍卖藏品。 潘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