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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收藏立法刻不容缓

  改革开放20余年,为我们迎来了一个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中国。国运盛,收藏兴。具有热爱和保护祖国优秀文化遗产传统的人民大众,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对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毁灭性破坏的阵痛之后,重新燃起了对文物和古董珍玩进行收藏的热望。据有关人士统计,目前我国的收藏人数已达数千万之众。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进入法制社会,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情况下,有关民间收藏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而一些在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文物法规已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民间收藏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为民间收藏立法的尽早实现鼓与呼。
  民间收藏,古已有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中华民族以勤劳和智慧创造了几千年优秀的文化成果,又以高尚的美德善加收藏和保护。在中国内地和台、港、澳地区公私馆藏的珍贵文物中,除出土文物直接入藏外,很多藏品都是经过历代收藏家之呵护,辗转传承而得以留存的。解放以来我国包括国家博物馆在内的各级博物馆中的藏品,很多都是来自民间捐赠或低价收购。可以说,如果没有民间收藏,就不会有现今如此丰富的文化遗存。因此,我国的民间收藏同国家收藏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是同国家收藏并行不悖的收藏渠道和形式,是对国家收藏的丰富和补充。
  在我国,民间收藏活动还始终贯穿着可贵的爱国主义传统。民间收藏的主要对象是有史以来以物质形态为载体的文化艺术成果和有历史价值的物证,它本身就体现着中华民族对自己历史成就的热爱和重视。辛勤寻觅、孜孜以求的收藏活动中渗透着浓烈的爱国主义情操。宋代金石学家赵明诚在战乱离别时留给夫人李清照的金石藏品和著述胜过身家性命的遗言感人肺腑;大收藏家张伯驹倾家荡产购买《平复帖》、《游春图》等国宝以免流失国外,并以性命相护,最后无偿捐献给国家的高风亮节更是令人感佩。《收藏》杂志等报刊介绍的民间收藏家以其收藏的地图、徽章等日军侵华物证,揭露日本右翼反动势力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卑劣行径,为国、为民族、为和平伸张了正义。
  在社会主义国家,收藏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一项神圣权利。“文化大革命”以“破四旧”的极左方式,毁灭了无数历史珍宝,也剥夺了广大群众的收藏权利。现在,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收藏活动也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如何保护和发扬人民群众的收藏热情和爱国传统,给民间收藏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已经成为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原则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当前,民间收藏活动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必须给以足够的重视并从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上给以根本解决。
  第一,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有关文物保护法规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民间收藏活动不相适应。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文物法规已经很难适应民间收藏活动发展的需要。这些法规强调国有,忽视民有;强调国藏,忽视民藏;强调限制,忽视搞活;强调统购,忽视市场。民间收藏无专门法规可依,执行中只能比照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出口限制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其实二者的性质和对象既有联系,又相区别。民间收藏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保护民间收藏家的合法权益问题,包括合法收藏权和交易权,所要规范的是民间收藏家、收藏团体及古玩商的行为。而文物保护法主要解决的是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的问题。如果不尽快为民间收藏立法,而要比照文物保护等法规解决民间收藏领域的问题,势必混淆矛盾性质,造成量度不准,无限上纲,扩大打击面,伤害民间收藏家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
  第二,垄断性的文物购销限制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收藏活动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收藏逐年升温,以北京市潘家园、天津市沈阳道为代表的全国各地文玩、文物、旧物市场和古玩城,冲破重重阻力,在经过被取缔、复生、再被取缔、再复生的反复较量之后,终于在文物、工商、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有识之士的支持下,顽强地生存下来,并发展成燎原之势,成为各地文化艺术品市场的一大亮点。这对现行政策规定的文物古玩只能由文物部门指定的文物商店买卖的垄断体制是个极大的冲击,因而,它们虽然从呱呱坠地到如今已成为十余岁的少年儿童,但他们至今在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内地还是“黑人黑户”,仅是被默许而已,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出生证,他们的法律地位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处境,使他们随时有被任意处置的危险。
  第三,民间收藏及交易活动缺少法律规范和保护。什么东西民间可以收藏,什么东西民间不能收藏;什么藏品可以在民间流通,什么藏品不能在民间流通;什么藏品可以上市合法交易,什么藏品不能上市交易,以及对民间收藏品市场、工艺品市场、复仿文物品市场、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科学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行为等。总之,一切悠关民间收藏家合法权益的问题尚得不到法律保障,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民间收藏活动还处于低层次的,无序发展的阶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这里还有一个如何看待个体古董商贩作用的问题。他们不辞辛苦,走乡串户,“沙里淘金,发现和收购被尘封在民间的古董珍玩,使之在收藏品市场得以流通,其所起的积极作用应予肯定。只要他们遵规守法、文明经商,就应给以支持,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当然,若个别人从事犯罪活动,另当别论,自应依法论处。
  第四,民间收藏无法可依,得不到法律保护,就给执法的随意性和违法执法行为留下空间。近年来,一些报刊所披露的和还没有被公开披露的大量事实说明,少数文物稽查人员滥用职权,对收藏爱好者和民间收藏品交易从业人员藉故搜抄罚没,设局敲诈勒索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侵犯了广大收藏爱好者及收藏品交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他们收藏和保护文物的积极性,阻碍了民间收藏事业的健康发展,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由此可以看出:收藏立法是我国民间收藏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收藏立法是收藏者享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收藏立法是打击文物犯罪的必要措施。收藏立法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治理的切实手段。
  民间收藏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何制定,是政府和法律专家的事,笔者无须置喙。但我认为民间收藏立法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既有利于文物的保护,又有利于民间收藏活动的发展;
  既有利于国家文物政策的贯彻执行,又有利于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保障;
  既有利于打击文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利于民间收藏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既有利于国家馆藏的充实丰富,又有利于民间收藏的成长发育;
  既要加强文物收藏活动的执法力度,又要加强文物收藏活动的执法监督。
  相信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民间收藏事业定会兴旺发达,而其作为国家收藏的丰富和补充,定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民间收藏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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