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艺术的合法化,从来就不应该去争取、去争辩、去论述。然而它却一再要被争取、争辩和论述,不是因为现代艺术不合法,而是因为人的误解和错觉妨碍了现代艺术的正常展开。于是曾经为中国艺术精神所呈示的,作为现代艺术的本来性质被忽视了,艺术家对社会的正义追寻和腐恶的批判的现代艺术特征被掩盖了,现代艺术作为现代化的人性特色被错过了,现代艺术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的基本标志蒙蔽了。现代艺术不仅是现代社会的表征和现象,而且是现代人自我成长营养和要素。因为现代艺术不是什么异类和杂种编造出来的,而是现代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现代化之所以能现代化的原因。现代艺术是社会的合规律的产物,是人类遭遇到工业化和信息化之时人性的变现,社会和人类在现代社会只能如此,如此才是真实,如此就形式化为现代艺术,这是历史的法则。现代艺术的存在就是合乎法则,就是合乎规律,就是合法。所以现代艺术当然如此,不应该去争取、争辩和论述。
但是,如果因为误解和错觉使一些人有意识和无意识地阻碍现代艺术。他们反而认为现代艺术是"非法"的。这就使我们对什么是艺术的"法",必须重新辨识。
法本来是存在的规律,合法就是合规律,在宇宙中,没有一种存在物是不符合规律而存在,也就说,宇宙之中,无非法者。现代艺术如果是一种存在物,就是合法而不是非法。
"法"的显现是不完全的,也就说,我们遭遇的种种现象不是自然之法的充分本现,而是偶然的,片面的残缺的体现。所以,存在物在规律的大范围中,但不能体现这一规律的完善的全体。存在物在法之中不合乎法的全部。现代艺术也是如此,作为一种理想的现代艺术从来就不可能在一个具体的艺术家、艺术活动的结果中全部体现。每一种艺术具体结果都是在法之中而不合乎法的全部。只有艺术理论才能符合这种全体。(这就是为什么一件现代艺术作品常常需要解说的原因之一)。
在不完全的法的显现中,按照科学的算计性进行测算和判断就不能进行或结果不准确,从而造成悖谬和冲突。于是人们用契约来设定和规范某种界限、程度和公式,称之为法律和法则。我们可以简称为"律"或"则"。
因为律和则是人建立的"法"。所以可以用之来作为权力和意志对存在物进行判断。如果用古典艺术时代建立的人为的"法"作为权力和意志来判断现代艺术,现代艺术不合法。
现代艺术在中国的合法化所遭遇的问题,实际同时包含着二个同名异实的方向。其一,对"作为现代艺术的存在是否合规律性"没有认识。其二,作为中国目前有权力的人是否接受现代艺术。在二个问题之下还隐含着第三个问题,现有的现代艺术是否是完满的现化艺术,是否符合现代艺术作为艺术的规律?
对于第一个问题,已如上文陈述,现代艺术是现代社会的合规律的存在物。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要追问,这些决定现代艺术在中国是否合法的有权者,根据是什么?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们要追求现代艺术的本来性质并不间断地通入本性以实现完满的现代艺术。
如果第一个问题成为前提。(证明是拙著《没有人是艺术家,也没有人不是艺术家》)那么第二、第三个问题之间的关系变成:如果不合法,就不能进行;不能进行,就不能完成。也就是说,如果现代艺术在中国没有被有权力的人接受,它就不能正常存在,连存在都不可能,就无从完善。因此,现代艺术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最后归结到一个问题,掌权者是否接受现代艺术。
对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个文化正义问题,亦即:谁有权力阻碍符合社会现代化发展规律的现代艺术?这种争论虽然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但是在现实世界不适用。在实践上是个文化政策问题。因为有权者不是谁授予他这种阻碍现代艺术的权力,而是他因为其他的原因有了权力,而他挪用的这种权力到阻碍现代艺术这件事上。至此,关于现代艺术的合法化的争辩,变成了对权力的应用范围的考察,而凡是有权力者都不会接受对其权力范围的考察,除非比他更有权力。考察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对于这个问题,促进的争取是:谁能外在于现代艺术?这种争取虽然具有理论上的学究气,但是它却可以为人的理性提供思考的证据。任何人,其中包括掌握权力人,都被假定为讲道理的人。政策与利益和利益集团的需要相辅相成。在言论的发表和评价没有法律保证的前提下,学术争论中,道理常常被阉割和歪曲成为权力和权利的注脚。力和理的冲突显现时,一时胜负在于力,历史成败在于理。我们只不过在无望中坚持将理由说完,以待后生。
论述现代艺术合规律性,基至无所不在,今天无人不是有"现代?quot;,"现代性"中包括现代艺术所表示的某些性质。此非本文的论题,现在的问题是人为地阻碍现代艺术的有权力者的动机分析。或者更进一步说,在中国对于现代艺术的人的误解和错觉具有什么样的利害基础和心理原因。第一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即所有的精神现象都是一种与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是利害冲突结构的社会活动。第二个方面是精神分析的方法,即所有的精神现象都有意识之下的某种"内驱力",或对抗,或常规或变异地作用。本文不论这二个问题,而集中于下面这个问题。
在中国对于现代艺术的错觉基于一种错位正义。因为把人民群众在开放的信息,消费文化中的艺术消费需要定位在农业社会的战争年代的需要。于是因为"人民"不喜闻乐义现代艺术,所以要反对现代艺术,人民喜闻乐义什么,就应该做什么。为民请命,必杀现代艺术而后安。实际今年中国社会进入小康,国家稳定,作为文化消费,在农村,印制女性半透裸挂历已代替年画占据年轻的农民(农村中有活力的群族)的家庭。在城市,美国的电影和娱乐性言情武打片是主要消费对象。与人的肉身欲望近的艺术容易被接受,与人的精神思维近的艺术不容易被接受,因为它要求精力(用心)、修养(知识与感觉的积累和准备)和追求(对于信仰和信念的消晰意愿和执持毅力)。人们很忙很累,他们要"好玩的东西"。这是2001年的喜闻乐见的实际含义。
人民喜闻乐见的正义必须被一个相反的"正"义所改变,即利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包装,载送德道。伦理上,这种正义无可非议。如果艺术的制作者自觉并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是理想状态。而现实状态中的艺术制作者也是"人民",他凭什么就比一个父母、一个教师、一个单位领导更有道德?他又凭什么比一个记者、一个学者、一个神父更有良知(对道德的理性判断能力)?谁来教育艺术家,在宗教禁欲主义仪式中,人的心魔和贪欲都难于消除,在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的执政党里,还要反贪污,反腐败,而艺术家却能在喜闻乐见的声色犬马之间出污泥而不染,并能领引人类的道德?人们可以这样希望、这样要求,但是人们难以相信。
不得不让教会和政府来控制和检验艺术家的创作,宗教的本质是反艺术的本质,除了因为传教的需要而利用艺术。政府的职能并非艺术的职能,除了因为政策的因素而管理艺术活动,对艺术的道德要求并不是艺术本身的,而且加在艺术上的。可以用道德的名义加上符合人道的,也可以加上反人道的。希特勒、斯大林和四人帮对艺术的反道德、反人道的利用都是历史教训。所以艺术负载道德在艺术制作者那是得不到保证,在控制者那里又与艺术本身脱离,因而成为控制者的伦理。"文以载道"是一个虚假的命题。文人(艺术家)并不比非文人(非艺术家)有道,也不比非文人(非艺术家)无道。而控制和检验艺术活动的道德善恶是普遍伦理而非艺术伦理。
揭示以上正、反二种"错位正义"的虚假性,就可以证明持此为"法"而对现代艺术阻碍的道义上的虚假。在中国,现代艺术合法化问题相对于人为的法则,违背的是基于二条虚假正义的"假法"。符合人性的现代化进程的"真法"。
如果说现存的现代艺术成果还不完全符合艺术的规律、还不够,并不是现代艺术不要自我发展,而是基于虚假正义的虚假的人为法规阻碍了它发展和完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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