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与时俱进,工商部门首次接受企业网络备案。
记者了解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完善拍卖流程方面有进一步加强,并且充分考虑到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例如,《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而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7日内”的限制取消,规定在拍卖日前备案即可,方便了企业提前完成备案程序。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提出: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极大节约了企业时间、人力成本。另外,还完善了备案资料管理工作,首次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还要将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加入到备案材料中。
中国拍卖行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向记者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此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升级和完善。
“此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配合现在的市场发展状况,尤其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而言,这个快速发展的市场,更加需要成熟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欧阳树英称。
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微博)向记者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意愿,而且公开征求意见也体现了对于企业和市场规律的尊重。
“就具体的条款而言,作为企业,我们最关心的就是《办法》的出台是否有利于简化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流程。”甘学军表示,网络申报备案材料就帮企业简化了流程,帮助企业节省相应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使得拍卖企业大为受益。
甘学军表示,文物艺术品拍卖是个具有很高公众关注度的行业,这个行业的一举一动都被各界密切关注。因此,《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够促使企业、消费者和主管部门形成一致的认知,共同帮助这一行业朝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
但亦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马上出台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仍然没有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对于一些新问题并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案。比如现在出现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拍卖的形式搞营销的状况,相关法律条文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实际上,根据拍卖法,但凡没有拍卖资质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任何拍卖活动都是不合法的。
此外,《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处罚力度,仍然不足以对涉事企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比如,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相应条款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企业而言,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还是显得力度不够。”该人士表示。
为此,甘学军则表示,“必须要让《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好的出发点加上良好的执行,才能保证相关法律行之有效”。